为什么说法制建设工作任重道远?
【温馨提示】诸位朋友,承蒙厚爱,资治通鉴读史悟道第一卷已经售完。
为了照顾还未来得及购买的朋友,现正在加印,预计6月份可以发货,欢迎大家前往商城预购:敖让好货
【材料】《资治通鉴》魏纪 烈祖明皇帝 太和三年 公元229年
帝常言:“狱者,天下之性命也。”每断大狱,常诣观临听之。
初,魏文侯师李悝著《法经》六篇,商君受之以相秦。萧何定《汉律》,益为九篇,后稍增至六十篇。
又有《令》三百馀篇、《决事比》九百六卷,世有增损,错糅无常,后人各为章句,马、郑诸儒十有馀家,以至于魏。所当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,七百七十三万馀言,览者益难。帝乃诏但用郑氏章句。
【译文】明帝常说:“刑狱之事,关系天下人的性命。”每次审判大案,常去听讼观旁听。
最初,魏文侯的老师李悝著《法经》六篇,商君学习其中思想,相秦变法。萧何承秦朝制度,定《汉律》,增加到九篇,后来逐渐增加到六十篇。
又有《令》三百多篇、《决事比》九百零六卷,屡世都有增减,错杂无常。后代人又各自逐章逐句作注,有马融、郑玄等儒学大师十多家,以至于到了曹魏。能够适用的法条总计多达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,七百七十三万余言,阅读愈加困难。明帝于是下诏,只采用郑氏注。
【解析】一、法律必然越来越厚
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,社会分工愈加明确,需要立法进行规范的领域越来越多,法条的种类必然是越来越多,法律自然越来越厚。
所以春秋战国时期六篇《法经》可以平趟,但到了西汉扩充到了八篇,乃至于六十篇。
何也?社会发展了,生产力发展了,社会的生产关系变迁了,需要用法律来规范的地方也就多起来了。
所以到了魏明帝曹叡时期,能够适用的法条总计多达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,七百七十三万余言,阅读愈加困难。
法律是贯彻中央集权制度的根本,而中央集权制度又是历史经验的结晶,绝不可能放弃。
这是历代历史所摸索和证明出来的经验,中国没有大一统中央集权制度,便不可能有和平,无法稳步推进社会的发展,老百姓也不会有好生活。
既然如此,四海之广,兆亿之众,中央政府如何管理?很明显不可能亲自管理,这就必须授权于地方。
而法律,恰恰就是约束地方的一个方法,有法律存在,执行者就必须照章办事,就必须依法治理。如果说没有法律,或者说法律不够完善,那么地方上自主发挥的空间就大了。
法治完善的目标,其实就是尽可能压缩执行者的自由裁量权。若自由裁量权过大,老百姓便不信法而信官。
自主发挥的空间大了,那么行使权力的空间就大了。行使权力的空间大了,权力自然也就大了,常言道破家县令,灭门知府,就是这个道理,法律越不完善,执行者的自由裁量权就越大。
达到一定程度,就会形成较强的人身依附关系,以及内部闭环的土壤,不再依存于朝廷,必然就会脱离曹魏中央控制,谋求地方自治,危害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制度。
因此,为了限制地方治理自我发挥的空间,为了防止腐败,曹魏法律必然是既要传承历代经验,又要结合时代特色,从方方面面着手,限制地方管理的发挥空间。
其目的,就在于限制地方的权力,以法律规范来促进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制度,压缩土豪劣绅的滋长空间。
试想一下,若法律不健全,无法让地方官事事有法可依,时时依法治理,那会发生什么情况?
如果是这样,很多事情地方官都可以根据自身的喜好处理,那么这样一来,一旦碰到私心重的官员,老百姓就遭殃了。
有法律在,官员不依法治理,这叫徇私枉法,要处理的,至少有威慑在;若没有健全的法律在,官员这么做不违反任何依据和制度,法无禁止即可为。
有法律在,尚且不能完全避免以权谋私的行为,没法律在,岂不是无法无天?
由此可见,法律不健全,执行不彻底,最终受害的还是曹魏的老百姓,若是老百姓受到了不公待遇,连法条上的支撑都找不到,有冤屈无法伸张,岂不痛哉?
因此,资治通鉴读史悟道敖让以为,古代的法律的日益繁复是必然的,法律大多数时候限制的不是普通老百姓,而是地方豪强。
举个简单的例子,假设某个大汉村民的村里有矿,你以为汉朝禁止私自采矿限制的是该村民?别天真了,真放开了,必定是高才疾足者得之,进而形成利益集团为祸乡里,哪里能轮到普通人?县太爷不是人吗?乡贤不是人吗?
社会的本质是丛林法则,在封建社会,有法律的限制尚且民生艰难,兼并严重;若不通过法律对部分人进行限制,那老百姓就更难了,别说分不到一杯羹,恐怕连田宅都要被豪强兼并去。
二、法律很难彻底完善
法律是用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,社会的发展必然先于法律的制定和出台,法律就好像社会发展和变迁的影子,永远赶不上,但永远紧紧跟随。
正如庄周所说,吾生也有涯,而知也无涯。以有涯随无涯,殆已。
生命是有限的,知识是无限的。用有限的生命去追求无限的知识,真是累人啊。
同理,法律条文是有限的,社会的发展和变迁是无限的。用有限的法律条文去追着治理无限发展的社会,不也是累人吗?
但能够因为累人就不做了吗?不可以!法律没有最完善,只有更完善。
不去更新完善法律条文,法律与社会发展之间的脱节就越大,脱节越大则法律的漏洞越大,漏洞越大则越容易被居心不良者所利用,进而造成社会损害。
谁能利用法律漏洞?难道是普通人吗?别逗了,随便抓个村民问,大汉的法律一共有多少个科目?多少个法条?谁能回答得出来?连这都回答不出来,还想利用法律漏洞?撒泡尿照照自己吧。
即使你真敢,那这也是不可触碰的滑梯,有些结界,有些人可以随意出入,有些人一碰就触电,因为根骨不一样。
所以从依法治国的角度来说,法律的完善既要吸取历代经验,又要结合时代特色,从快从严更新完善法律,只有这样,法律的漏洞才会保持在一个极小的范围。
社会在发展,时代在进步。人既无法阻止社会的发展,也不能阻止时代的进步,更不能不要法律。
所以怎么样?所以必须正视法律的不完善,这是社会高速发展的必然过程,任何处于发展中的国家,其法治的完善都是需要几代人的努力的,并且还达不到极限,因为社会一直在发展。
什么时候社会的秩序不再有变动了,法治与社会发展的脱节趋于无限接近了,法治自然也就完善了。
法治就好比小孩的衣服,社会的发展就好比小孩成长,小孩一年一个样,年年起来都只能穿去年的衣服,自然就显得小了。
而新的衣服做出来也需要时间,不得不暂时穿着去年的衣服,这有什么少见多怪的,有什么可嘲笑的。
很多人一谈到法律不完善就扯发达国家,拿发达国家举例说三道四,以此来论证法治的不完善。
大错特错。为何?因为社会发展的阶段不一样,有些地方在往前奔跑,有些地方在原地踏步,社会秩序的更新速度不一样,社会秩序稳定了,法治自然能从容跟上。
处于千年未有之大变局,法律的更新赶不上社会的变迁,自然会有或多或少的问题。
等到哪天真的法制健全了,很难再有新的社会发展了,到了这个阶段,法治的完善自然也就慢慢跟上来了。
说白了,法制不够健全是社会快速发展的标配,一旦法治健全了,就意味着社会发展停滞不前了,咱们身处大变局,一时之间法治不可能健全。应该客观正视这个问题,不应该是看笑话的心态。
三、社会发展的真空容易被人利用
前面咱们谈到地方治权的问题,也谈到了法治一时之间不可能健全的问题。法律的不断完善有限制地方治权,维护中央集权的作用。而因为社会的高速发展,法治又不可能马上跟上社会变迁。
所以这里就产生了一个新的问题,各类规章制度不可能及时涵盖到各行各业的最新情况,很多时候往往是法条刚出台,社会又产生了新的变化。
法律并不能完全指导和覆盖社会上的行为准则,在很多领域,都必须灵活的依靠执行阶层的自觉性。
而这一块就是社会发展与法制完善之间的真空,就是滋生各类利益的温床,执行者不会白白把这个温床送给无关人等,也不是白白对任何人便宜行事。
法律条文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差距形成一个结界,同样都是人,有些人碰到结界就如同碰到高压电,就些人碰到就跟回家一样习以为常,为何?各人体质和慧根不一样罢了。由此可见,法制问题,并非一日之功,任重道远啊!
法者,国家之所贵重而私议之所轻贱;吏者,百姓之所悬命而选用者之所卑下,王政之兴,必革此积敝也!
